《南昌市城市更新若干规定》公布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6-10-15 12:02:27

  

《南昌市城市更新若干规定》公布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图1)

  《南昌市城市更新若干规定》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8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8月26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建立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体检,推进城市更新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Top1体育,Top1体育官网,top1.com,Top1体育有限公司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和税务机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更新目标、工作重点、更新需求,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需要优化调整的,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并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对城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设计要求进行研究,并做好承载力统筹论证。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编制报批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优化调整可以同步进行。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统筹实施,避免重复建设与无序施工。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城市更新项目常态化储备和动态调整。

  涉及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申报城市更新政策性资金。

  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在充分尊重公众意愿、科学评估实施条件的基础上,从城市更新项目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九条 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公共利益、更新实施、资金筹措和运营模式等要求,是否履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决策、政策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开展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具体工作规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项目,以及既有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利用地下空间或者建筑首层等改造为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活动用房等项目,在对周边环境、安全、消防、日照等不产生负面影响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为了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设备用房、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风雨连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育用房、社区用房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城市更新项目,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城市更新项目无法达到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时间、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以及机动车出入口等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更新。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城市更新项目具体认定范围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依法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地,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办理续期。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缴纳或者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的公益用地或者建筑面积、配建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综合确定土地价款。土地价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分期缴纳。

  第十五条 面积小、分布零散、难以独立开发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小块闲置地等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与相邻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按照土地用途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实施集中改造。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内既有建筑需要保留的,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中编制保留建筑整体处置方案。保留建筑整体处置方案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不动产所有权人自行或者通过租赁、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不动产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由承租人办理立项、规划、建设、运营等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支持产业政策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

  第十九条 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应当落实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优化城市设计,保护城市独特的人文地理、自然景观,彰显“山江湖城”特色风貌。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赓续城市文脉,弘扬生态文明、古色文化和八一品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景观环境、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 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在保持原有核心价值、传统格局、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以及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支持引入新业态新功能,以文化赋能产业发展,丰富城市文化体验、旅游休闲功能。

  实施老旧工业园区、老旧厂房改造更新的,应当注重工业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维护修缮具有保留价值的厂房建筑,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施,发展研发设计、创意办公、文化展示、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业态。

  第二十二条 推动老城区房屋屋顶整治,在符合规划以及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绿化、美化、亮化等更新改造,注重风貌呈现和色彩搭配,与周边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实施城市道路更新改造,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无障碍坡道、安全岛、行人过街设施、停车位、交通监控、绿化、照明、管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确保整体协调和功能完善。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工作,完善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老旧住房实施自主更新的需求,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功能不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老旧住房可以自主更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物业权利人的申请,推动更新意向达成,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认定后,由物业权利人依法实施或者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过程中,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多渠道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协调利益,化解矛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金融创新,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第二十七条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湾里管理局履行本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职责。